索??引??号 | bm56000001/2025-00003328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主??题??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2号
当事人:梁志明,男,住址:贵州省贵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梁志明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梁志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梁志明将“梁志明”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梁志明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证券账户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我会决定:
责令梁志明改正,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2月17日